国有资产流失引发河北高院上演“乌龙事件”

发布时间:2018-09-19 22:04 【来源:法制晚报】

在三年多之前的2015年1月15日,《法制晚报》一篇题为《河北高院闹乌龙:未参与庭审法官被写进判决书》的监督报道,经国内数十家主流网媒转发后,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时至今日,上述报道中所披露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2018年9月7日,记者见到了当年“乌龙事件”的经历者——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高小英,谈起这次“乌龙事件”的前因后果,高小英明确表示:“银行负责人乱用职权,把我的优良资产非法贱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一案件判出不同结果 被指程序违法

2010年高小英在河北省高院胜诉,下发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再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10日,案子再次开庭审理,当时庭审合议庭3名成员为:主审法官张力军,审判员李源、李娟,书记员米志峰担任记录。

2014年6月,河北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下发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再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的两名审判员王倩和宋威并未参加案子的庭审,明显合议庭成员不是具体审理本案的成员,涉嫌程序违法。《法制晚报》曾以《河北高院闹乌龙:未参与庭审法官被写进判决书》为题公开报道,判决书中代理审判员依旧为王倩、宋威。据报道,河北高院主要领导对此案做出批示,并随即对这起判决书乌龙事件展开调查。河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复法晚记者表示:“问题是存在的,我们会吸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可是,法院至今仍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这背后的原因何在?令人深思。

国有资产遭低价出售 涉嫌徇私舞弊

中国建设银行华北石油分行几经四次转让才165万元,这一违法的处置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2006年12月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和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对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的有效贷款债权(账面金额为634.13万元)及相关的担保和抵押以整体作价165万元的底价,转让给了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公司)。该笔债权的处置并没有遵循国有资产应有的“招拍挂”程序,涉嫌严重违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这一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该笔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依法该笔债权的转让是违法的、无效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沃公司、高小英一再强调本案债权的转让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可本案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审理。依照法律规定该债权的转让是非法的、无效的,最终的判决应属于违法、无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综上所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这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问题?既然承认“问题是存在的”,但时隔三年,前述涉嫌违法的审理程序和错误的再审判决并未依法予以纠正,“问责”程序是否启动、结果如何亦未向社会公布,又上演执行一个无效的判决和当事人高小英的财产。如此,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何处?司法的公平公正从何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指出,全国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习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一系列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恳请上级领导对以上所反映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高小英说。(记者 尚小丽)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新闻链接: 河北高院闹乌龙:未参与庭审法官被写进判决书

2015-01-15 12:02:10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一个经济纠纷案7年多时间历经了5次审判,最终河北高院在2014年6月作出了终审判决。拿到高院判决书后,上诉人却发现判决书上显示的2名审判员并未参加案子的庭审!“没有参加庭审的法官,怎么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呢?”上诉人对此判决的署名感到不可理解。今天上午河北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法晚记者表示,以上判决确实存在失误,将启动法律程序修正错误,并按规定向相关责任人问责。

2007年,河北省任丘市某企业和市民高小英的公司发生借款纠纷,随后将其告上法院。2007年至2010年期间,沧州市中院、河北省高院对该纠纷案共计3次作出判决。高小英2010年在省高院胜诉,但对方不服,向最高检申诉后,案子又发回重审。2013年7月沧州市中院作出判决,高小英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2013年12月10日下午,案子开庭审理。高小英的代理律师胡功群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当时庭审合议庭3名成员为:主审法官张力军,审判员李源、李娟。

河北省高院2013年12月10日下午第四审判庭庭审笔录也证实了胡功群的说法。庭审笔录第二页显示,“由审判员张力军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法官,审判员李源、李娟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米志峰担任记录。”

2014年6月23日,河北高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书中审判长依旧为“张力军”,而代理审判员却变成了“王倩”、“宋威”。

“没有亲自审理案件如何查清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这一擅自更改合议庭成员的违法事情却发生在一个高级法院?”高小英对终审判决提出异议。律师胡功群还发现,审判员王倩、宋威是2010年河北高院第一次审理该案的两名代理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胡功群说,按照规定,作为原合议庭成员的王倩、宋威是不能参加再审的合议庭。目前高小英已经向最高法、最高检提出申诉。

收到法制晚报的采访函件后,河北高院主要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并随即对这起判决书乌龙事件展开调查。河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今天上午答复法晚记者表示:“问题是存在的,我们会吸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法制晚报记者/王选辉)

原文链接:http://news.sohu.com/20150115/n4078150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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